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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10月18號我與中華郵政在消保處招開了第一次的爭議協商調解

原本想整理一個懶人包給大家

但後來發現重點只有一個

重要文件包裹請勿託付給中華郵政或EMS

中華郵政派了三位代表來協商,我相信其中一位從事法務相關

我不知道他是誰,雖然他口口聲聲說抱歉卻從沒正眼瞧過我,更別說是自我介紹了

他搬出了郵政法

第二章第八節第六十四條  包裹因無法投遞而退回或經改寄後,仍無法投遞而退回者,其資費均由寄件人負擔

重點來了----"無法投遞"

這幾個字就可以讓中華郵政在糾紛中全然脫身

無論是郵務人士老花看不清楚,還是郵差不爽丟包

他們只要跟你說--他們有做投遞動作,但無法投遞,隨隨便便就可以脫責了

真的這麼容易?在我的案件來說,就是這樣讓你啞巴吃黃蓮

然後,中華郵政的代表再加一句---郵政法是之於民法以上,我們就算想賠償客戶也沒辦法。口是心非的嘴臉

好個沒辦法,我這才開始知道何謂"郵政法"

其實各國郵務是有個叫萬國郵政公約來規定相關事宜

我們台灣這寶島,在初期郵政業務是國營

所以交通部特別訂定了"郵政法"來保障這國營企業

還讓郵政法權利高於民法

因為此消費糾紛我還真去研讀了一下郵政法

才發現裡面的法條極盡不平等

根本漠視消費者的權益

雖然明文規定了賠償的計價方式

但一旦有消費糾紛,他們全推到消費者方

就像我的案例,J的門牌號碼是20B

他們說是我書寫的方式讓他們看不清是2還是7

扯不扯??千錯萬錯都是消費者的錯

我問他們,就算我書寫不夠清楚

第一,投遞單上有收件人的電話或寄件人的電話,為何不詢問?(別忘了,我是付錢給EMS快捷,理當有打電話的服務)

第二,上面J的電話為+32XXXXXXXX,比利時人都知道自己的國碼+32,看也知道門牌號碼20B跟國碼的+32是同一個2

那法務人士繼續跳針式的說:針對這樣的處理瑕疵,我們深感抱歉

消保官私下跟我說他有研究過我這案例,覺得很不公平,如果我的快捷文件為商業內容

以及有價證券或合約等,那豈不是因為EMS的不負責任就化為烏有?

但他也說,因政府設立法條保護了中華郵政,只要交通部不改,消保官再如何想為消費這爭取利益也莫可奈何

消保官很盡責的為我想辦法降低我的損失非常感謝台中市消保處

中華郵政人員表示:我們會派人送上水果登門拜訪高小姐,還有郵局製作的周邊商品,以表歉意

我以我的損失是這些禮物無法彌補的理由拒絕接受

並不簽立"協商同意書"

簽了和解書的話就代表我們在協商會議上的內容為保密,不能在公開言論中再提及此事

那不就沒人知道中華郵政的惡行惡狀??有更多的受害人??

各位,記住,如果協商會議上的內容不平等,請記住就不要簽立協商同意書

為此事,我已付上我能承擔的成本代價

希望有看到的讀者在選擇遞送系統上能三思,勿忘我的犧牲。

被中華郵政EMS丟包

中華郵政EMS風波之餘波盪漾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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